
权力实施清单-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D15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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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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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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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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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8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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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2450000498501581M20001180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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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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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航道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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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南宁市民中心A座7楼南宁航道管理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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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
1次 |
容缺受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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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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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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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性质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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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自治区级 |
通办范围 |
不可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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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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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或年审 |
不需年检或年审 |
办理进度查询 |
电话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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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查询网址 |
http://www.gxnnhd.com/WaterwayService_list/74.html |
进度查询电话 |
0771-4881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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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771-3221234 |
咨询电话 |
0771-4881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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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牵头机构 |
无 |
联办配合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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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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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南宁航道管理局A728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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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除法定节假日外,工作日(周一~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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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指引 |
可乘公交12路、15路、48路、220路车,在市民中心站下车,过人行天桥右转直行约150米即可到达;或乘南宁地铁1号线至南湖广场站下车C2出口转乘220路公交车至市民中心站下车,过人行天桥右转直行约150米即可到达;或乘南宁地铁2号线至玉洞站D出口,沿银海大道辅路直行约310米至玉洞公交站,转乘48路公交车在市民中心站下车,过人行天桥右转直行约150米即可到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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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通用软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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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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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第二款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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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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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二、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全区航道管理范围的通知》(交基建函〔2003〕740号)航道管理职责分工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桂编〔2015〕124号)精神: 自治区直管航道(内河)由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及直属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航道管理局实施;地方航道(内河)由设区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实施;沿海航道由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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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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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航道管理局负责实施本单位辖区直管内河航道上的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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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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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的以下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第一款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不得危害航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分别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一)沿海助航标志应当符合: 1、GB4696-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2、GB4697-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二)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 1、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 2、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部门的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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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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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
需电子版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是否容缺 |
示范样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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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文件(公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
原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盖章 |
否 |
有 |
沿海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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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助航标志配布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
原件 |
否 |
1 |
A4幅 |
必要 (仅在办理专用航标设置审批时应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盖章 |
否 |
无 |
沿海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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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航标维护能力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仅在办理专用航标设置审批时应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
否 |
无 |
沿海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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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助航标志搬迁、撤除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
原件 |
否 |
1 |
A4幅 |
必要 (仅办理专用航标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时应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盖章 |
否 |
无 |
沿海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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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与航标管理机构达成的助航标志搬迁、撤除补偿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 |
复印件 |
否 |
1 |
A4纸 |
必要 (仅办理专用航标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审批时应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
否 |
无 |
沿海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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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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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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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技术咨询 |
根据《内河助航标志》第7点“内河航标配布”及《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
3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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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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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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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文件(公函)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3、正式文件,有文号、加盖单位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等均为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 ①文字部分使用国际标准A4纸双面印制; ②表格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③图纸内容清晰并折叠成国际标准A4纸大小; ④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 2、材料要求: (1)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设置的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和《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的有关要求; ②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③不能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定和安全; ④具备航标维护设备和具有航标维护职业资格的管理人员现场维护; ⑤一些重点的施工项目,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2)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助航标志搬迁、撤除的必要性要充分; ②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③在审批之前需经现场踏勘,并提供符合航道行政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 二、审查方式: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标准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3~5位有相应资质的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具有资质,并具备相关专业业务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技术咨询工作。 三、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1、拟设标志与上下游标志是否衔接; 2、拟设标示是否能标示航道的方向、界限与碍航物,揭示有关航道信息; 3、通视条件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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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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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时限说明 |
办理内容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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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窗口工作人员 |
0 |
当场收件 |
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通知书》;所交材料不齐全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
签发《收件通知书》或《一次性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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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窗口工作人员 |
0 |
当场处理受理或不受理 |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及有关要求,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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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技术负责人 或部门负责人 |
7 |
7个工作日 |
在受理项目申请后,组织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拟批复文件 |
提出审查意见,拟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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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局领导 |
3 |
3个工作日 |
审核拟批复文件 |
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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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与送达 |
制证或成文 |
办公室 |
2 |
不计入办结时限 |
根据决定结果制作决定文件 |
许可或不许可的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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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窗口工作人员 |
1 |
不计入办结时限 |
根据申请人预留联系方式通知其到窗口签领办理结果 |
签领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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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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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关于×××设置、撤除、位置移动或以其他状况改变助航标志的批复 |
办理结果样本 |
(见附图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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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预约 |
电话预约 |
预约电话 |
0771-4881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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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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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设置的航标是否也由航道管理机构受理? 答:不是,由渔政部门受理。 2、航标生产制作是否由专业资质的部门生产制作? 答:不是,只要航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志及与所在航区执行的标准要求相一致,并经航标管理机关认可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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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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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批复公文,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的决定公文。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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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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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之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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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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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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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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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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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信息 |
无备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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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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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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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函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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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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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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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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